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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源一中扶贫助学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倡导重教兴学的社会风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多渠道募集资金,扶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努力促进教育公平。

    二、扶助对象及标准:

    根据《常德市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凡是我校在籍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扶贫助学金。

    1、无父无母的孤儿或父母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可全额享受助学金。(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

    2、父母严重伤残、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可全额享受助学金。(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

    3、居住自然条件差、父母弱智、收入低、生活特别困难的特困户学生,可享受80%助学金。

    4、因自然灾害引起的特殊困难学生可享受80%助学金。

    5、学生本人因严重疾病或伤残,住院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且家庭无力支付而影响学生继续上学学习的学生可享受80%助学金。

    6、其他特殊困难学生可享受50%助学金。

    7、符合上述各条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应优先安排。

    三、发放办法

    首先,由特困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扶助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由所在乡、(镇)、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由学校调查核实,再汇总扶助申请表,报县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发放到扶助对象。

    四、本方案自20049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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