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出租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公用房的使用效能,确保公用房出租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产权属于学校并用于居住或经营活动的房屋均是出租公用房。
二、学校出租公用房归口由总务科统一进行管理,负责公用房出租的计划、租金标准等报学校领导批准后,落实租赁人,签订协议,收取租金和水电费等,并负责出租公用房日常管理和维修等工作。
三、学校出租房协议原则上每学年度签订一次,遇特殊情况协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四、出租房协议分教职工、雇请临时工和社会租用三种,严禁未经批准转租、转借或改变协议上约定的用途,否则总务科将收回出租公用房,并不退还租金和水电押金,属教职工违反此规定的,将情况汇报给学校领导,由学校领导酌情进行处罚。
五、学校公用房租赁人应严格执行租房协议条款,若有违反者,严格按协议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未经总务科同意任何租赁人不得擅自改动房间结构,需进行装修或安装较大型设备,必须事先报告总务科,批准同意后方可按约定的方案实施。但退租时依附于主体的装修不允许拆除,学校也不给予任何品补。
七、出租公用房室内的所有设施维护和维修,由租赁人负责;公用部分的维护和维修由总务科负责。
八、协议终止退租时,由总务科组织验收,凡有损坏公用设施的必须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