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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源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桃源县教育局

    关于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强化全县教育系统干部、教师队伍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增强法纪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人民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一条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到“三个管住”:管住自己;管住家属和身边工作的人;管住本单位、本部门和所辖地区的人。

    第二条 继续落实好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到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范围和所在学校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包括推销办公用品、设备仪器、建材、书籍、资料、学生生活用品、文化用品等)和承包基建工程;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和承包基建工程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和承包基建工程谋取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坚持廉洁从政。教育行政机关和机关干部要模范遵守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向学校推销读物、商品;不准到学校报销应由个人支出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吃请、馈赠和其它形式的招待;不准向学校提出与本人或亲友经济利益相关的要求;教育局工作人员到基层和学校进行公务活动,不准打牌,不准进娱乐场所消费,提倡在学校食堂用餐,不准在高档饭店用餐,学校接待一律不准发包包烟。

    第四条 坚持廉洁从教。在职教师不准接受学生家长的宴请、礼品和礼金;不准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或亲友办私事;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不准向学生罚款;不准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强迫学生购买规定书目以外的学习资料。

    第五条 坚持廉洁自律。不准收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及个人;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手续费据为己有。

    第六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除婚丧事宜外,不准利用家庭成员迁新居、工作调动、子女升学、添丁祝寿等机会请客赈酒,借机敛财。

     

    教学秩序的规定

    第七条 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各级各类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的实验班为名招揽生源;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排名;严禁在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之外编写、统一组织学生购买习题集、练习册、复习资料;严禁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在校内或校外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对本校及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家养;严禁在职教师组织学生在校外补课或参与社会有偿补课;严禁公办高中学校举办高考复读班或成人高考补习班。

    第八条 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严禁以任何名义挤占计划内招生指标;严禁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在择校生限定金额之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学校向学生或家长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严禁在招生工作中买卖生源。

    第九条 严格规范教学管理行为。要认真落实《常德市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十项规定》,严禁随意增加学生在校活动总量;严禁以任何借口违反教学常规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严禁举办以收费为目的的特长班;严禁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公办学校将校舍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举办补课班。

    第十条 严格规范后勤服务行为。学校在后勤服务工作中,必须保证食品、商品的卫生、安全,严禁“三无”产品进校园;严禁学校商店销售盗版教材及教辅资料;严禁将学生接受后勤服务的情况与教师的绩酬挂钩;学校食堂、商店的经营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其服务性收入必须日清月结,一月一公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领办后勤服务工作;学校食堂和商店不能甩手承包给个人经营。

     

    教师职业道德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注重品行修养。不准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准对上级的决议和指令阳奉阴违;不准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准在职评、评优、评先和学生的学籍管理方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注重作风修养。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教师在工作期间要坚持以校为家,在校餐宿,除法定节假日外,校长不得离岗,教师不得旷工旷课;任何人不准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赌博和参与购买地下“六合彩”;不准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第十三条 遵守职业道德。教师要尊重学生,不准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准单纯以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准以留校、留作业等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不准随意占用学生的活动课及休息时间;不准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强求学生购买教辅资料;不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讽刺、挖苦学生和歧视差生;不准侮辱学生;男教师不准留女学生过夜,不准请女学生看房,不准关门对女学生进行个别辅导和谈心,不准认女学生做干女和继女,不准与女学生谈恋爱。教师要尊重家长,要认真听取家长对学校和教师的意见和建议,不准训斥、指责或侮辱学生家长。教师要为人师表,个人的行为举止要礼貌,衣着要得体,不准在工作日打牌;不准在上课前饮酒;不准在课堂上吸烟;不准在上课时使用手机;不准在参加各类考试或参加组考过程中营私舞弊;不准重复使用旧教案或无教案上课。

    中小学收费的规定

    第十四条 规范收费主体。学校收费必须由财务统一组织、统一办理,并出示规范票据,不准其他部门和个人在学校发生收费行为;不准代其他部门收费;不准收费不开票或先收后开、多收少开、收费打白条或收费不开正式收据。

    第十五条 规范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学校收费要执行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不准擅立项目、擅提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不准向学生摊派学校建设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规范服务性收费行为。不准强迫学生搭餐、强迫学生寄宿;不准强制学生在校内消费;不准学校从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中牟取利益;不准学校为学生统一办理保险;不准收取物价部门审批以外的资料费和考试费;不准乱编滥发资料;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销省定书目以外的学生用书、教辅资料、商业性报刊和生活学习用品。

    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行为。学校财务管理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归口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坚持“一个单位,一个财务,一支笔审批,一个标准报销”的管理规定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学校会计、出纳必须分设,非出纳人员不准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学校的一切收入都要纳入学校行政大账,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规范学校财务开支行为。学校工作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的发放,要严格执行上级的文件规定,严禁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乱发滥补钱物;严禁用公款送礼和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安装家庭电话、购买手机、电脑;严禁用公款支付家庭电话费和手机费。

    学校消赤减债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反对学校在教师的福利上互相攀比,欠债单位要制定消赤减债计划,分期偿还债务,严禁用借款、贷款发放福利和奖金。

    第二十条 有债务或赤字的单位,严禁换购小汽车,严禁公款组织旅游。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和政纪处分,对出现严重违纪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处理时,责任追究上挂一级。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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