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桃源一中校友会广州分会。
第二条 本会为桃源一中广州地区校友自愿联合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反映校友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激励校友发扬桃源一中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桃源县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家乡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业务交流;
(四) 组织联谊活动;
(五)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六) 其它合法性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在桃源一中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关心支持桃源一中发展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入会
(二) 交纳会费,每年每人300元。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期按标准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会员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利用通讯或网络工具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会费;
(二) 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 业务活动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本会暂不设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的聘用需由会员大会决议通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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