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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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