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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

    风顺水;分量轻,脱离群众甚至轻视群众,也可能做做样子写个“座右铭”,空喊几句为民务实、依法行政的口号,但行为却像脱缰的野马肆无忌惮。作为交通厅厅长的董永妥,一旦入了不法商人的“伙”,就必然与群众渐行渐远。他把心思全部用在了逃避监督、与民争利上,根本不会想着为群众建“扶贫路”、“致富路”、“幸福路”。

    位高应自知,权重要自洁。权力是柄“双刃剑”,用权为公,可为民造福;以权谋私,则危害社会。如何用权,领导干部不可不慎。领导干部只有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对群众的爱戴之情、敬畏之心,把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当作毕生的追求,才能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才能让权力造福于民!

     

     被错误“规划”的人生

    ——重庆市规划系统腐败窝案

     

    【案情背景】

    2008年11月,重庆市规划局原总规划师、副局长梁琏琦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毫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2月,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党组书记蒋勇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5月,重庆市规划局原党组成员、市规划展览馆原馆长查红因犯受贿罪,被一审争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案情简介】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有着巨大的利润,在持续高涨自房地产开发热潮及巨额利润的引诱下,一些手握大权的令导干部就成了某些开发商重点“公关”的对象,规划系统则是其中的“重灾区”。

    2005年,重庆瑜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然公司)找到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求合作开发重庆市江北区花果小区地块。双方约定由瑜然公司出资100万元,负责取得该地块并将用地性质由绿化用地调整为综合用地,容积率调整为6以上,项目建成后瑜然公司可分配49%的利润。该公司所以给出如此优厚的条件,是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瑜然公司的法人代表唐某是蒋勇的情妇,而瑜然公司真正的幕后老板就是蒋勇。开发过程中,蒋勇协调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建委等部门,由重庆市某开发公司以720万元的价格出让该地块,并与瑜然公司、某公司三方联建经济适用房“瑜然星座”项目。此后,蒋勇又利用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协调相关单位,使该项目取得建设经济适用房工程土地使用权,将用地性质调整为居住用地,容积率调整为6,并办理了开工建设规划手续。至2008年12月,仅该项目一期工程净利润便达到1486万元,其中,唐某分得653万余元。除瑜然公司外,蒋勇还伙同唐某成立了重庆嘉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经查,2004年4月至2007年3月,蒋、唐二人通过上述方式共同收受数家房地产商所送贿赂达1615万元,蒋勇还单独收受贿赂181万余元。

    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2002年至2008年,梁晓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规划选址、调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为多家房地产商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589万余元。2002年至2008年,查红利用职权,在数家房地产商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手续时给予“关照”,收受对方现金及“优惠购房”,折合受贿109万余元。

    蒋勇等人的落马,既让人警醒,也令人叹息。蒋勇,曾留学英国威尔士大学,长期从事规划建设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专家;梁晓琦,原来在重庆某大学任教,后转而从政,并迅速成长为重庆市规划系统的专家型领导干部;查红,这位获得硕士学位的副厅级女官员,也曾在重庆某高校任教。这些中青年干部,有着较高的学历和较强的能力,正处在干事创业的黄金期,然而,他们却没能抵挡住某些开发商糖衣炮弹的进攻,在对城市发展进行规划的同时,错误地规划了自己的人生,最终落得锒铛人狱的可悲下场。

    【分析点评】

    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应用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可以保证城市居住和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城市发展水平的提高及适合人类居住城市的建设。然而,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掌握的权力如“调整容积率”、“调整用地性质”等,只需一个小小的动作,就能为房地产商带来百万、千万乃至上亿元的惊人暴利。因此,房地产商格外“青睐”规划干部也就不足为奇了。

    近年来,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方面的行业性腐败案件屡见不鲜,有些涉案金额巨大,性质十分恶劣。这些案件的发生,在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同时,也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划不科学、管理不严格,随意变更规划,不仅妨害城市的正常发展,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更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和公共利益。今天,住房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房地产商们为追逐高额利润向城市规划干部行贿的成本,必然由广大购厉人埋单。因此,坚决遏制并严厉打击涉及房地产的腐败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

    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监督,就必然导致腐败。重庆市规划系统窝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有效防治规划系统腐败问题的发生,关键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约体系,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真正把城市规划的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要增强制度的透明度,在全行业实行阳光审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执法犯法的法院院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生贵贪污、受贿案

     

    【案情背景】

    作为法院院长的郭生贵,每一次出现在法庭上都会坐在审判台中间的位置上。然而,2008年10月,当郭生贵再一次来到法庭上,却脱下了法袍,戴上了沉重的手铐,站在了他曾经座位的对面,也站在了养育他培养他的党和人民的对面。最终,郭生贵因在职期间利用职权贪污54.08万元、受贿743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简介】

    1948年,郭生贵出生在北京市密云县一个小山村,少年时期尝尽了生活的艰难困苦。后来,郭生贵进入东城区人民法院,从此开始了长达30余年的法官生涯,从审判员一步一步成长为法院的领导干部。1998年10月,郭生贵调任西城区人民法院。在西城区法院的这8年却成为郭生贵大肆敛财的8年。

    郭生贵在任西城区法院院长期间,多次通过指定律师接案收取“介绍费”的方式收受贿赂,并利用职权和影响帮助这些代理人胜诉。1999年2月至2006年12月,郭生贵通过为4名案件代理人介绍案源、承揽案件收取的“介绍费”就多达367万元。具有多年司法机关工作经验、曾著有法学著作的郭生贵很会规避风险,他在一段时期基本上只和一个律师或代理人合作,并不广泛撒网。这其中,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张某某就是郭生贵的“老搭档”。作为院长的郭生贵掌握着审判大权,张某某则具有一定的人脉关系,两人一拍即合。后经郭生贵介绍,没有律师资格的张某某先后代理了多起在西城区法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事后,张某某按照事前与郭生贵约定的比例,先后10余次以现金、支票、存折等形式,从赚取的代理费中给予郭生贵“中介费”200万元。在两人合作一段时间后,2002年3月,郭生贵指使其弟与张某某签订了200万元的虚假借条,试图掩盖真相,而这显然是徒劳的。

    这之后,郭生贵并没有收敛,反而胃口越来越大,大幅度提高收钱的比例。2002年4月至2005年11月,郭生贵先后介绍律师邬某代理了21起案件。至2005年年底,邬某已送给郭生贵35万元,尚需支付73万元。这时,老谋深算的郭生贵灵机一动,又冒出了一个掩盖犯罪事实的办法——他没有拿走剩下的钱,而是把钱交由邬某代为保管。但是,郭生贵毕竟还是露出了狐狸尾巴,因为觉得邬某太精明、不实在,郭、邬二人写下了“尚有73在邬某处”的字据为凭,从而暴露了其收受贿赂的本质。2005年9月,郭生贵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律师马某某。这次,郭生贵的分成比例大大提高,先后在马某某处收取了54万元。

    除了收受代理人的贿赂,郭生贵还在西城区法院审判大楼建设工程中捞取了大量好处。大楼主体工程一竣工,郭生贵便迫不及待地安排其弟为大楼的信息工程和装修寻找目标。随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盛某某咬钩而上。在一番讨价还价后,盛某某决定接受郭生贵兄弟开出的15%回扣的条件。由于盛某某“懂事”,在做完第一期工程后,他又如愿以偿地得到了第二期工程。期间,郭生贵兄弟从盛某某手中拿到300万元。

    贪腐成性的郭生贵,连法院门口的石狮子也不放过。西城区法院办公楼落成之际,郭生贵决定在门前门后放置两对石狮子。通过采用低定、高付、侵吞差价的手段,郭生贵从中侵吞公款30万余元。

    【分析点评】

    郭生贵从审判席走到被告席,这是一个具有极大讽刺意味的画面。

    剖析郭生贵走向背叛人民的犯罪过程,我们看到:他把天平当秤砣,本应肩负公平正义的天平为民用权,却干预案件审判,通过拿回扣、提成“介绍费”、提高“中介费”比例等方式疯狂敛财,人民法院这个庄严神圣的殿堂,成了他讨价还价的市场;他把公权当私权,本应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秉公办案,却执法犯法,实质是通过权钱交易,把公权卖给了代理律师;他把职权当特权,本应谨慎用权、忠于职守,却以权壮胆,唯我独尊,为所欲为,法纪制度在他眼里形同虚设。

    郭生贵的犯罪事实警示我们,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其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社会危害更大。因为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如果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法律就会被玷污,是非就会被颠倒,而正义的天平一旦发生倾斜,老百姓就无处说理,群众利益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郭生贵这样的人多了,公民就会对法律失去信任,对政府失去信心,甚至会人人自危,毫无安全感可言,这种情形绝对不能允许。

    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机关是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维系着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正义。当前正值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凸现期,司法机关任务很重,人民群众也寄予厚望。树立群众观念,走好群众路线,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这是司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各项工作的必由之路。司法机关各级干部要从郭生贵案中汲取教训,保持头脑清醒,坚持警钟长鸣,把建设公正廉洁司法作为事关政法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环节来抓,坚决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为人民执好法、守好责。

     

     “刑侦剑客”的双面人生

    ——江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情背景】

    2006年9月26日下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等13项罪名判处江西省抚州联达经济贸易公司法人代表熊新兴死刑。庭外数百名群众欢呼雀跃,掌声四起,许多人拿出手机将这一判决传递给自己熟知的人。这个臭名远播、危害一方的黑帮老大终于获得了应有的惩罚,其背后的“保护伞”也随之揭开了谜底。令人唏嘘的是,“伞”中竞包括素有江西“刑侦剑客”之称的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许晓刚。2007年4月9日,站在被告席上的许晓刚因受贿罪等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1951年出生的许晓刚当过兵、进过工厂,1980年正式成为一名警察。他从基层派出所侦查员干起,工作一路得心应手,职务连连升迁。1994年10月被提升为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主管刑侦工作,时年43岁,是江西公安刑侦界“领军人物”。他主管的刑侦工作在全国名列前茅,省内许多大案要案都是在他的组织领导下侦破的,因此,他在江西警界被称为“刑侦剑客”。那时,基层刑警都以能与许晓刚合影为荣,各县市公安机关留有他视察的影像。谁曾料,这个前途无量的公安精英,竟会成为“黑帮”的后台。

    2000年左右,许晓刚在查办案件时与熊新兴相识。熊新兴抓住机遇,处心积虑地同许晓刚搞好关系。仅2001年,熊新兴便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分多次送给许晓刚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被攻破心理防线的许晓刚胃口不断调高,逐渐沉迷于声色犬马的生活,贪图享乐,与多名情妇鬼混。畸形的消费和情妇们的耳鬓厮磨像一只无形的手,将许晓刚推进熊新兴设计好的圈套。2002年至2003年间,许晓刚为满足其情妇的各种要求,先后分多次向熊新兴索取80万元,甚至连用以取悦情妇的玉手镯也肆无忌惮地向熊新兴伸手索要。堕落就像毒品侵蚀着这位警界之星,许晓刚身上的人民警察气节就像覆水,再难收回。

    熊新兴的苦心经营,终于获得许晓刚的“回报”。2002年至2004年期间,当地群众多次向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熊新兴涉嫌犯罪问题。许晓刚作为分管刑侦、经侦的副厅长,刚接到举报信便将内容透露给熊新兴,使其做好准备应对调查。不但如此,许晓刚还充当熊新兴的“掮客”,先后到抚州市介绍熊新兴与抚州市公安局几任局长、抚州市基层公安局领导认识,致使相关举报未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查处,群众的声音淹没于许晓刚与熊新兴的觥筹交错之间。在许晓刚的庇护下,熊新兴更加肆无忌惮。他以公司为依托,吸收了一些骨干成员横行抚州,通过开设赌场、诈骗银行资金、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疯狂敛财,并购买枪支弹药扩充实力,其累累罪行使当地百姓深受其害。对熊新兴的作恶多端和当地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一些领导干部的无所作为,当地百姓深恶痛绝。2004年9月,上级有关部门通过江西省公安厅要对熊新兴采取强制措施,许晓刚得知情况后罔顾警察职责,将该消息告诉熊新兴,熊新兴如惶惶之犬连夜逃匿,致使抓捕未能成功。直至2005年2月,熊新兴才被刑事拘留。

    许晓刚案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许晓刚在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期间有过突出贡献,屡获嘉奖,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过去的辉煌只能属于过去,抛却职责腐化堕落的污垢只能以失去余生的自由为代价来洗涤。律师的辩护意见因无法律规定,法院未予采纳。

    【分析点评】

    本应是人民群众的“守护神”,却沦落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刑侦剑客”许晓刚的所作所为,让人警醒。

    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每一桩、每一件,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不作为不行,乱作为更不行。我们应该看到,绝大部分公安干警都能执警为民、保一方平安,保持着“人民公安爱人民”的政治本色。但是极少数公安干警却放松警惕、违纪违法,对群众的伤害尤甚尤烈,有的甚至与黑恶势力搞到一起,充当他们的“保护伞”,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和警民关系,削弱党的执政基础。许晓刚的犯罪事实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在他的纵容和庇护下,正义不能伸张,举报不能查处,黑帮老大熊新兴横行作恶一方,群众敢怒而不敢言。

    许晓刚和很多身陷囹圄的领导干部一样,也曾经有过骄人的政绩和耀眼的光环,之所以从人民的功臣变成人民的罪人,关键还是群众观念薄弱,对群众利益由麻木到漠视,最终由“执法疲劳”发展到执法犯法。当前,随着国家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转型步伐加快,各种利益关系正在不断调整。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当家作主的地位更加巩固,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另一方面,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在有的地方可能更加突出,处于工作一线的人民警察特别是警察队伍中的领导干部,必须常怀“一枝一叶总关情”的赤诚之心,想一想“权力来自谁”、“权力为了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有效防止像许晓刚那样背离执政为民宗旨的行为发生。

     

     受贿频率最高的县级“一把手”

    ——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受贿案

     

    【案情背景】

    “他不是县委书记中受贿金额最大的,却是次数最多的。”“7年受贿1575次,平均三天两次,创下了受贿频率的最高纪录”……随着法官的一声宣判,这样的“桂冠”落在了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头上。2010年5月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荫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李荫奎表示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lO年10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河南省纪委查办新乡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封丘县原县委书记)赵某某案件过程中,发现李荫奎严重违纪违法线索,在掌握大量证据后,决定对李荫奎立案调查。

    2002年8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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